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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14-08-26 点击数:

    近日,记者从哈尔滨法制办获悉,为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哈市政府拟定《哈尔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已经在网上公布,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踊跃提出宝贵意见或者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8日。

  未完成排污“总指标”相关领导将被问责

  据悉,本次拟定的《办法》将对哈市行政区域内的氨氮、二氧化硫、重金属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以及污水处理厂排放量实施控制,将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后落实到各个区县政府,并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对于未完成指标的,将对该区、县(市)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予以问责,并暂停该地区及有关企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申请排污许可证在线监测须合格

  《办法》中拟定,排污单位须按照规定安装中控系统和在线自动监测设施并验收合格,且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合格后,才可申请排污许可证。

  如果排污单位改变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的,应当在改变前十日内向环保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若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发生变化,或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发生变化的,环保部门应当告知排污单位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排污量使不完剩余部分可交易

  《办法》中拟允许排污单位削减下来的总量控制指标,在低于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的情况下,预留百分之二十用作自身工况调整后,剩余部分可以进行交易。哈市环保部门将对总量控制指标交易和总量控制指标的储备、出让、回购和收回等相关事宜进行监督管理。

  哈市政府授权哈市环保部门确定环境交易机构,作为哈市统一的总量控制指标交易平台,交易价格遵循市场规律,交易细则由哈市环保部门另行制定。

  未按规定排污最高可罚两万元

  《办法》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未取得或者未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重新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排污许可证已经失效或者依法被撤销、撤回、注销、吊销后继续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处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征求意见方式:

  网址:http://www.hrblaw.gov.cn

  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城乡建设立法处(请在信封上注明“哈尔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邮编:150021 传真:86774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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