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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哈尔滨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19 点击数:

关于公开征求《哈尔滨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意见的通知

 

为健全完善我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机制,按照省三年大气污染防治方案的要求,结合近年来我市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实践,我局对《哈尔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哈政办发〔201613号)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就修订后的《哈尔滨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提出意见或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789日。

联系人:白羽军 86772292

  电子邮箱: wfc86772292@163.com

  信函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市政府西配楼423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大气与噪声污染防治处

  邮政编码:150021

 

 

 

 

 

哈尔滨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2017年修订)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健全完善空气重污染应急机制,最大限度降低空气重污染造成的危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及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出现空气重污染的应对工作,臭氧为首要污染物引发的空气重污染除外。因沙尘暴引发的空气重污染按《哈尔滨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执行。

(三)工作原则

本预案坚持以人为本与预防为主、属地管理与统一领导、加强预警与提前响应、部门联动与社会参与的原则,有效保障公众健康,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空气重污染能力。

(四)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哈尔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以本预案最新修订版本为依据,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空气重污染应急执行方案、分预案、部门预案或应急响应操作方案,与本预案共同组成哈尔滨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体系。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一)市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成立哈尔滨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由市长任总指挥,各相关副市长任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厅、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工信委、市建委、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市住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公安交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政府新闻办以及各区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督查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环保局各副局长兼任;督查组由市政府办公厅、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及有关委办局抽调专人组成。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组织实施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和响应工作,对空气重污染预警、响应实行统一领导和指挥。

总指挥职责:负责批准发布、降级一级(红色)预警和升级二级(橙色)预警,现场指挥Ⅰ级应急响应。

副总指挥职责: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副总指挥负责批准发布、降级二级(橙色)预警和升级三级(黄色)预警,现场指挥Ⅱ级应急响应;其他副总指挥负责组织分管成员单位根据预警等级落实有关应急响应措施。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实施全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2.负责预警报批工作。四级(蓝色)预警的发布、升级和三级(黄色)预警的发布、降级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同时向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报告;二级(橙色)预警的发布、降级和三级(黄色)预警的升级报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副总指挥批准,同时向总指挥报告;一级(红色)预警的发布、降级和二级(橙色)预警的升级报总指挥或总指挥授权的副总指挥批准;各级预警的解除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

3.负责预警通知和信息汇总上报工作。通知各部门启动预案并汇总、整理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向上级领导汇报。

4.负责预警发布和宣传。根据预警通知和督查组反馈内容,组织新闻部门及相关媒体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显示屏等方式对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和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和跟踪报道。

(三)应急指挥部督查组

负责对各成员单位空气重污染应急响应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反馈。

(四)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各成员单位应依据本预案修订本单位空气重污染应急部门预案、分预案或应急执行方案,在本预案发布20个工作日内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在预警信息批准后20分钟内向省政府应急主管部门报告;牵头组织督查组,对各成员单位空气重污染预警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市环保局:承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与市气象局对环境空气质量预测信息进行会商研判;向社会发布空气质量状况、预测预报信息、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等级开展环境执法检查,监督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正常稳定运行,监督企业对煤、渣、焦、沙石等各类物料堆实施覆盖;预警期间,按照不同预警等级,配合市工信委、住房局对空气重污染梯次限产、停产重点排污单位实行驻厂监察;会同市公安交管局路检尾气不达标车辆;参加督察组,对各成员单位空气重污染应急响应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市气象局:负责向公众发布气象预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修正;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与市环保局共同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和会商研判工作,联合提供预测预报信息。预警期间,条件允许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工信委:负责通知并监督重点工业企业制定、启动企业空气重污染应急响应操作方案;会同市住房局建立并定期更新《空气重污染梯次限产、停产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以下简称《限产名录》),明确应急响应优先次序、限产比例和停产启动条件,与列入《限产名录》的重点工业企业签订应急响应责任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布;预警期间,按照不同预警等级,组织列入《限产名录》的重点工业企业实施梯次限产、停产,实施驻厂监察,协调省工信委和省电力部门降低我市机组发电出力。

市住房局:负责通知并监督重点供热企业制定、启动企业空气重污染应急响应操作方案;配合市工信委建立并定期更新《限产名录》,明确应急响应优先次序、限产比例和停产启动条件,与列入《限产名录》的重点供热企业签订应急响应责任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布;预警期间,监督重点供热企业错时错峰起炉,实行24小时常温供热;按照不同预警等级,组织列入《限产名录》的重点供热企业实施梯次限产,实施驻厂监察。

市建委:负责按照不同预警等级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控措施,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控制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减少或停止土石方开挖、喷涂粉刷、建筑拆除、切割等作业,对建筑工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建筑工地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

市农委:负责组织实施秸秆禁烧。

市城管局:负责按照不同预警等级,延长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时间,增加洒水压尘作业频次;组织开展对露天焚烧、露天烧烤、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查禁市场摊区商亭使用燃煤小炉子;落实建筑工地出入口硬铺装措施,实施渣土、砂石、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密闭化运输,禁止超高超载、苫盖不严、车体不洁的运输车辆驶出工地。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商品煤、车用成品油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实施监督管理,查禁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的行为。

市公安交管局:负责查处机动车行驶过程中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大气污染物的行为;按照不同预警等级,针对不同车辆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实行区域限行;配合市环保局路检尾气不达标车辆。

市教育局:负责按照不同预警等级,落实中小学校、幼儿园应急响应措施。

市安监局:负责监督管理重点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非煤矿山扬尘污染防治;参加督察组,对各成员单位空气重污染应急响应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空气重污染导致的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与救治工作,组织开展大气污染导致的疾病预防知识宣传,科学指导公众提高防护能力。

市公安局:负责查禁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组织下属派出所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查禁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按照不同预警等级,增加公共交通运力。

市财政局:负责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经费保障。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协助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落实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信息发布、新闻宣传,协调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报道和舆论引导、监督。

区县(市)政府:负责辖区内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的领导和指挥,以辖区主要领导为总指挥,分管领导为副总指挥,政府办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政府应急值班人员为预警信息接收人员,构建辖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体系;制定区、县(市)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或应急执行方案,并按规定时间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通知并监督企业制定、启动空气重污染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开展环境执法检查,监督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正常稳定运行,监督企业煤、渣、焦、沙石等各类物料堆实施覆盖;按照不同预警等级,监督企业落实限产、停产措施,对列入《限产名录》的重点排污单位实施驻厂监察;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控措施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作业;组织实施秸秆禁烧;组织下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会同公安派出所查禁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延长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时间,增加洒水压尘作业频次,组织开展对露天焚烧、露天烧烤、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查禁市场摊区商亭使用燃煤小炉子;落实建筑工地出入口硬铺装措施,实施渣土、砂石、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密闭化运输,禁止超高超载、苫盖不严、车体不洁的运输车辆驶出工地;查禁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的行为。

三、预测预报与预警

(一)空气质量预测预报

市环保局和气象局完善联合会商预测预报机制,根据地理、气象条件和污染物排放状况,每日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测预报,遇空气重污染时增加会商预报频次。市环保局或其授权的监测机构统一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预测预报信息,并不断拓展信息发布渠道,便于公众及时知晓。

(二)预警分级

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的分级方法,空气质量指数在200以上为空气质量重污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依据环境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我市空气重污染划分4个预警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四级(蓝色)预警、三级(黄色)预警、二级(橙色)预警和一级(红色)预警。

1.四级(蓝色)预警: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24小时均值大于200且将持续24小时(含)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2.三级(黄色)预警: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24小时均值大于200且将持续48小时(含)以上或等于500且将持续8小时(含)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3.二级(橙色)预警: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24小时均值大于200且将持续72小时(含)以上或等于500且将持续16小时(含)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4.一级(红色)预警: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24小时均值大于300且将持续72小时(含)以上或等于500且将持续24小时(含)以上。

(三)预警发布、升级、降级与解除

1.预警发布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原则上,一级(红色)预警、二级(橙色)预警提前24小时发布,三级(黄色)预警、四级(蓝色)预警提前发布。如遇特殊情况未能提前发布预警,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发布预警。

根据污染严重程度,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以提高1个预警级别批准或报请发布预警。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空气重污染预警审批发布程序发布预警后,应立即通知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预警等级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市政府办公厅应当在接到预警发布信息通知后20分钟内,向省政府应急主管部门报送预警发布信息;市环保局应当在接到预警发布信息通知后60分钟内,向省环保厅、市委政务值班室、市政府政务值班室报送预警发布信息。

2.预警升级、降级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当预测未来环境空气质量不符合已发布的预警等级条件,需要升级、降级或解除预警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按照预警升级、降级或解除审批发布程序报请批准预警升级、降级或解除,批准后立即报告上级部门并通知成员单位,同时向社会发布预警升级、降级或解除信息。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以根据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的数据及气象条件变化趋势分区域逐步解除或全部解除预警。

(四)预警信息

1.预警信息内容

主要包括:未来时段城市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空气重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AQI指数范围、首要污染物、空气质量级别、预警等级等。

2.预警信息发布和宣传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市新闻办协助,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和政府官方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消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特别要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

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做好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

1.当大气污染程度为四级(蓝色)预警时,启动Ⅳ级响应;

2.当大气污染程度为三级(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3.当大气污染程度为二级(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4.当大气污染程度为一级(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二)响应启动

根据AQI预测结果发布预警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成员单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设定的应急响应措施。各成员单位在接到预警发布指令后,要立即组织开展应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

机动车限行措施的执行起始时间为空气重污染一级(红色)预警、二级(橙色)预警通告发布后12小时。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措施的执行起始时间按照当次预警教育部门的具体通知执行。

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应急响应措施实施的组织管理。各区、县(市)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辖区街道(乡镇)和区属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三)指挥与协调

启动Ⅳ、Ⅲ级响应时,现场负责人为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启动Ⅱ级响应时,现场负责人为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副市长;启动Ⅰ级响应时,现场负责人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被授权的副总指挥。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一要及时将有关会商预报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的实施情况上报现场负责人,为应急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二要根据市环保局、气象局报送的预测预报信息,按照《应急预案》设定的预警等级和预警批准程序,做好预警升级、降级和解除工作。

(四)响应措施

1.Ⅳ级响应

1)健康防护和建议性控制措施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发布四级(蓝色)预警信息的同时,向公众宣传Ⅳ级响应健康防护和建议性控制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建议减少或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建议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建议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建议公众特殊时期(如春节、大型活动等)限制和减少燃放烟花爆竹等。

2)强制性控制措施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启动以下强制性控制措施,并于应急响应期间每日15时前,将措施实施情况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环保局开展环境执法检查,监督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正常稳定运行;监督工业企业煤、渣、焦、沙石等各类物料堆实施覆盖。

——环保、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市工信委通知并监督重点工业企业启动空气重污染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市住房局通知并监督重点供热企业启动空气重污染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监督重点供热企业错时错峰起炉,实行24小时常温供热。

——市建委和各区县(市)政府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减少土石方开挖规模,停止室外建筑施工现场喷涂粉刷、切割等作业,对建筑工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1次建筑工地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

——市农委会同各区县(市)政府组织实施秸秆禁烧。

——市城管局和各区县(市)政府延长道路清扫保洁时间1小时,增加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1次;组织开展对露天焚烧、露天烧烤、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查禁市场摊区商亭使用燃煤小炉子;落实建筑工地出入口硬铺装措施,实施渣土、砂石、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密闭化运输,禁止超高超载、苫盖不严、车体不洁的运输车辆驶出工地。

——市市场监管局查禁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的行为。

——市公安交管局查处机动车行驶过程中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大气污染物的行为。

——市安监局监督管理重点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查处非煤矿山扬尘污染

——市公安局查禁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组织下属派出所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查禁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

——各区县(市)政府负责按照四级(蓝色)预警等级,通知并监督企业启动空气重污染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开展环境执法检查,监督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正常稳定运行,监督企业煤、渣、焦、沙石等各类物料堆实施覆盖;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控措施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作业;查处非煤矿山扬尘污染和机动车行驶过程中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大气污染物的行为组织实施秸秆禁烧;组织下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会同公安派出所查禁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延长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时间,增加洒水压尘作业频次,组织开展对露天焚烧、露天烧烤、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查禁市场摊区商亭使用燃煤小炉子,落实建筑工地出入口硬铺装措施,实施渣土、砂石、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密闭化运输,禁止超高超载、苫盖不严、车体不洁的运输车辆驶出工地;查禁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的行为。

2.Ⅲ级响应

1)健康防护和建议性控制措施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发布三级(黄色)预警信息的同时,向公众宣传Ⅲ级响应健康防护和建议性控制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活动。

——建议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建议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建议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建议公众特殊时期(如春节、大型活动等)限制和减少燃放烟花爆竹等。

2)强制性控制措施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启动以下强制性控制措施,并于应急响应期间每日15时前,将措施实施情况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环保局开展环境执法检查,监督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正常稳定运行。监督工业企业煤、渣、焦、沙石等各类物料堆实施覆盖。

——环保、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市气象局在条件允许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工信委通知并监督重点工业企业启动空气重污染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市工信委和各区县(市)政府按照《限产名录》,组织、监督各重点工业企业落实本预案预定的限产措施。

——市住房局通知并监督重点供热企业启动企业空气重污染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监督供热企业错时错峰起炉,实行24小时常温供热。

——市住房局和各区县(市)政府按照《限产名录》,组织、监督各重点供热企业落实本预案预定的限产措施。

——市建委和各区县(市)政府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停止土石方开挖、建筑拆除、室外建筑施工现场喷涂粉刷、切割等作业,对建筑工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2次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

——市农委会同各区县(市)政府组织实施秸秆禁烧。

——市城管局和各区县(市)政府延长道路清扫保洁时间1小时,增加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1次;组织开展对露天焚烧、露天烧烤、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查禁市场摊区商亭使用燃煤小炉子;落实建筑工地出入口硬铺装措施,实施渣土、砂石、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密闭化运输,禁止超高超载、苫盖不严、车体不洁的运输车辆驶出工地。

——市市场监管局查禁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的行为。

——市公安交管局查处机动车行驶过程中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大气污染物的行为。

——市安监局监督管理重点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查处非煤矿山扬尘污染

——市公安局查禁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组织下属派出所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查禁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

——市交通运输局增加白天公交运力,并延长0.5小时夜间收车时间。

——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广播、电视等媒体安排整点时间宣传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播报。

——各区县(市)政府负责按照三级(黄色)预警等级,通知并监督企业启动空气重污染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监督列入《限产名录》的重点排污单位落实限产措施;开展环境执法检查,监督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正常稳定运行,监督企业煤、渣、焦、沙石等各类物料堆实施覆盖;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控措施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作业;查处非煤矿山扬尘污染和机动车行驶过程中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大气污染物的行为组织实施秸秆禁烧;组织下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会同公安派出所查禁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延长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时间,增加洒水压尘作业频次,组织开展对露天焚烧、露天烧烤、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查禁市场摊区商亭使用燃煤小炉子,落实建筑工地出入口硬铺装措施,实施渣土、砂石、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密闭化运输,禁止超高超载、苫盖不严、车体不洁的运输车辆驶出工地;查禁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的行为。

3.Ⅱ级响应

1)健康防护和建议性控制措施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发布二级(橙色)预警信息的同时,向公众宣传Ⅱ级响应健康防护和建议性控制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户外活动可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建议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建议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建议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建议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实行员工休假或弹性工作制。

2)强制性控制措施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启动以下强制性控制措施,并于应急响应期间每日15时前,将措施实施情况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环保局开展环境执法检查,监督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正常稳定运行;监督工业企业煤、渣、焦、沙石等各类物料堆实施覆盖。

——环保、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

——市气象局在条件允许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工信委通知并监督重点工业企业启动空气重污染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市工信委会同市环保局对列入《限产名录》重点工业企业进行驻厂监察,组织、监督、检查各重点工业企业落实预定的限产、停产措施情况,检查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和煤质达标情况。

——市住房局通知并监督重点供热企业启动企业空气重污染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监督供热企业错时错峰起炉,实行24小时常温供热。

——市住房局会同市环保局对列入《限产名录》重点供热企业进行驻厂监察,组织、监督、检查各重点供热企业落实预定的限产措施情况,检查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和煤质达标情况。

——市建委和各区县(市)政府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停止土石方开挖、建筑拆除、室外建筑施工现场喷涂粉刷、切割等作业,对建筑工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2次以上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

——市农委会同各区县(市)政府组织实施秸秆禁烧。

——市城管局和各区县(市)政府延长道路清扫保洁时间2小时,每日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达到2次以上;组织开展对露天焚烧、露天烧烤、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查禁市场摊区商亭使用燃煤小炉子;落实建筑工地出入口硬铺装措施。

——市市场监管局查禁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的行为。

    ——市公安交管局公告三环合围区域内实行机动车按车牌尾号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上路行驶;查处机动车行驶过程中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大气污染物的行为;配合市环保局路检尾气不达标车辆。

——市教育局通知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

——市安监局监督管理重点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查处非煤矿山扬尘污染

——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的医疗保障和应急值守工作。

——市公安局查禁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组织下属派出所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查禁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

——市交通运输局增加白天公交运力,并延长1小时夜间收车时间。

——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广播、电视等媒体安排整点时间宣传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播报,并跟踪报道空气重污染应急响应情况。

——各区县(市)政府负责按照二级(橙色)预警等级,通知并监督企业启动空气重污染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监督企业落实限产、停产措施;对列入《限产名录》的重点排污单位实施驻厂监察;开展环境执法检查,监督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正常稳定运行,监督企业煤、渣、焦、沙石等各类物料堆实施覆盖;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控措施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作业;查处非煤矿山扬尘污染和机动车行驶过程中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大气污染物的行为组织实施秸秆禁烧;组织下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会同公安派出所查禁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延长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时间,增加洒水压尘作业频次,组织开展对露天焚烧、露天烧烤、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查禁市场摊区商亭使用燃煤小炉子,落实建筑工地出入口硬铺装措施;查禁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的行为。

4.Ⅰ级响应

1)健康防护和建议性控制措施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发布一级(红色)预警信息的同时,向公众宣传Ⅰ级响应健康防护和建议性控制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停止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户外活动可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建议停止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建议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建议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建议企业单位根据情况实行员工休假或弹性工作制。

2)强制性控制措施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启动以下强制性控制措施,并于应急响应期间每日15时前,将措施实施情况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环保局开展环境执法检查,监督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正常稳定运行监督工业企业煤、渣、焦、沙石等各类物料堆实施覆盖。

——环保、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

——市气象局在条件允许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工信委通知并监督重点工业企业启动空气重污染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市工信委会同市环保局对列入《限产名录》重点工业企业进行驻厂监察,组织、监督、检查各重点工业企业落实预定的限产、停产措施情况,检查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和煤质达标情况。

——市住房局通知并监督重点供热企业启动企业空气重污染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监督供热企业错时错峰起炉,实行24小时常温供热。

——市住房局会同市环保局对列入《限产名录》重点供热企业进行驻厂监察,组织、监督、检查各重点供热企业落实预定的限产措施情况,检查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和煤质达标情况。

——市建委和各区县(市)政府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停止土石方开挖、建筑拆除、室外建筑施工现场喷涂粉刷、切割等作业,对建筑工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2次以上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组织落实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作业

——市农委会同各区县(市)政府组织实施秸秆禁烧。

——市城管局和各区县(市)政府延长道路清扫保洁时间2小时,增加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2次;组织开展对露天焚烧、露天烧烤、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查禁市场摊区商亭使用燃煤小炉子;落实建筑工地出入口硬铺装措施。

——市市场监管局查禁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的行为。

——市公安交管局公告四环合围区域内实行机动车按车牌尾号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上路行驶,每日6时至24时,禁止外地车辆进入市区;查处机动车行驶过程中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大气污染物的行为;配合市环保局路检尾气不达标车辆。

——市教育局要求并通知幼儿园和学校停止组织户外活动、减少上学时间或者放假。

——市安监局监督管理重点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查处非煤矿山扬尘污染。

——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的医疗保障和应急值守工作。

——市公安局查禁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组织下属派出所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查禁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

——市交通运输局增加白天公交运力,早晨提前1小时发车,夜间延长1小时收车。

——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广播、电视等媒体安排整点时间宣传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播报,并跟踪专题报道空气重污染应急响应情况。

——各区县(市)政府负责按照一级(红色)预警等级,通知并监督企业启动空气重污染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监督企业落实限产、停产措施;对列入《限产名录》的重点排污单位实施驻厂监察;开展环境执法检查,监督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正常稳定运行,监督企业煤、渣、焦、沙石等各类物料堆实施覆盖;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控措施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作业;查处非煤矿山扬尘污染和机动车行驶过程中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大气污染物的行为组织实施秸秆禁烧;组织下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会同公安派出所查禁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延长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时间,增加洒水压尘作业频次,组织开展对露天焚烧、露天烧烤、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查禁市场摊区商亭使用燃煤小炉子,落实建筑工地出入口硬铺装措施;查禁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的行为。

——各级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实行错峰上下班制度,上午9时上班,下午1630分下班。

(五)信息公开

应急响应期间,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公开大气污染首要污染物、污染范围、可能持续时间、已采取措施、可能受影响区域、公众健康防护提示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有关信息;市环保局向社会实时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市气象局向社会及时公布气象条件变化情况。

(六)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反馈与监督

应急响应期间,各成员单位应于每日15时前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遇重大紧急事项随时报告。市环保局、市气象局于当日15时前,将预警以来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和未来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信息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因生产安全、民生保障等特殊原因无法按时采取规定应急响应措施的企事业单位或部门,应于当日15时前书面报请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意。

应急预警期间,举报受理部门要加强值班,24小时受理群众举报。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被举报的违规工地、企业、车辆等进行严厉查处。应急指挥部督查组对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启动后的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反馈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未按要求采取措施的单位及责任人,督查组要予以通报、曝光,并报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七)应急终止

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可以终止响应措施。

预警解除后,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要继续跟踪会商预报。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于应急终止次日11时前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应急处理情况。

(八)总结评估

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终止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当次空气重污染过程、预测研判情况、预警发布情况,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预警效果以及应急预案的完备性、科学性、实用性等进行总结和评估,不断总结应对经验、查找分析问题,持续改进不足,提升空气重污染应对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人力资源保障。市环保局负责环境应急监测和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人员保障,市气象局负责气象预测预报人员保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应急专家保障,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医护应急人员保障。

(二)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市环保局负责健全全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建立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与市气象局联合建立并不断完善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平台。

(三)应急能力保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每年根据天气情况,报请总指挥批准后,组织一次预案演练,检验各成员单位临场组织指挥、队伍调动、应急处置等应急能力,并根据演练结果组织专家组对应急措施效果、应急程序响应情况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修改完善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根据演练评估报告,对演练暴露出来的问题予以改进,完善本单位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开展应急人员教育和培训。

(四)通信与信息保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应急组织机构通讯录,与各成员单位之间利用办公电话、电子信箱和政府OA系统实现应急信息快速传输。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要建立信息共享网络,保证数据快速、及时传递。

(五)经费保障。市级空气重污染应急保障资金由市政府通过预备费等渠道解决。日常运作保障资金,包括应急基础数据系统建设及运行、应急技术支持和演习、应急加班补助等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部门预算。

(六)技术保障。建立并不断完善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人员交流与培训机制,健全空气重污染会商制度,为空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七)制度保障。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并完善应急值守制度,保证应急值守系统顺畅。三级(黄色)预警时,各成员单位要保持备班备勤;二级(橙色)预警时,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在岗值守;一级(红色)预警时,各成员单位要全天(含节假日)值守。一级(红色)预警期间,指挥部办公室可抽调有关成员单位人员联合办公,开展应急指挥、调度、协调、督查等工作。

(八)宣传保障。市政府新闻办负责配合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宣传引导,普及相关知识,倡导市民低碳生活、绿色出行,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拒绝露天烧烤,不燃放烟花爆竹,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营造全社会共同应对空气重污染的良好氛围。

六、附则

(一)本预案所称空气重污染,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

本预案所称AQI指数(空气质量指数),是指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为全市所有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AQI日均值数据。

(二)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适时予以修订。

 

附件:哈尔滨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名单


附件1

哈尔滨市空气重污染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名单

 

总 指挥:市长

副总指挥:各位副市长

    员:市政府办公厅主任

市环保局局长

市气象局局长

市工信委主任

市住房局局长

市建委主任

市农委主任

市城管局局长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市公安交管局局长

市教育局局长

市安监局局长

市卫生计生委主任

市公安局主管副局长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市财政局局长

市政府新闻办主任

道里区政府区长

道外区政府区长

南岗区政府区长

香坊区政府区长

平房区政府区长

松北区政府区长

呼兰区政府区长

阿城区政府区长

双城区政府区长

五常市政府市长

尚志市政府市长

宾县政府县长

巴彦县政府县长

依兰县政府县长

延寿县政府县长

木兰县政府县长

通河县政府县长

方正县政府县长


附件2

关于应对空气重污染

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为应对空气重污染、保护公众健康,市政府决定,当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发布空气重污染一级(红色)预警、二级(橙色)预警时,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含临时号牌车辆)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空气重污染二级(橙色)预警期间,执行以下交通管理措施:

(一)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全天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清洁能源车除外)

(二)三环合围区域内实行按车牌尾号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单号为13579,双号为24680)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字母前最后一位数字为准。

二、在空气重污染一级(红色)预警期间,执行以下交通管理措施:

(一)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全天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清洁能源车除外)

(二)四环合围区域内实行按车牌尾号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单号为13579,双号为24680)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字母前最后一位数字为准。

(三)每日6时至24时,外地车辆禁止进入市区。

三、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交通管理措施的限制: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及执行任务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车辆。

(二)公共电汽车、大型载客汽车、中型载客汽车、出租车(不含租赁车辆)、邮政专用车、持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

(三)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辆、环保应急监测车辆和清障专用作业车辆。

(四)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五)新能源或清洁燃料汽车,持有残疾人通行证的小型客车,保障城市正常运转和生产生活必需品供应且持有通行证的载货汽车。

四、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原则上提前24小时发布空气重污染一级(红色)预警、二级(橙色)预警,遇特殊情况实时发布,并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手机等渠道广泛宣传。由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做好应对空气重污染交通管理工作。

五、本通告所列临时交通管理措施实施起始时间为空气重污染一级(红色)预警、二级(橙色)预警通告发布后12小时。

六、在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期间,除执行本通告规定外,本市其他交通管理措施仍然有效。对违反规定行驶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理。

七、本通告自《哈尔滨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颁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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