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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型柴油车和重型汽油车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环保部《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2011年 第92号)和《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放标准的公告》(2012年 第46号)要求,为贯彻国家强制性标准《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V阶段)》(GB17691-2005)、《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阶段)》(GB14762-2008)的有关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所有在本市注册登记机动车号牌(含外省市转入)的重型柴油车和重型汽油车,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排放限值的要求。届时,对达不到第四阶段排放限值的上述车型停止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重型柴油车:设计车速大于25公里/小时的M2、M3、N2、N3类柴油汽车;
(二)重型汽油车:设计车速大于25公里/小时的M2、M3、N2、N3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公斤的M1类汽油(含双燃料)车。
二、达标车型的公告与查询
准予在本市申领机动车号牌的各车型,根据环境保护部核定的第四阶段达标车型公告,在机动车环保网站(www.vecc-mep.org.cn)上发布并定期更新补充,用户可在网上确认车型达标情况。
三、延期注册登记的特殊规定
(一)已购买但未上牌的车辆
凡在2013年6月30日前已购买但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可凭开具的车辆来历凭证(购车发票等)及其它办理注册登记的所需材料,在8月1日前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则不予办理。
(二)外省市转籍车辆
凡在2013年6月30日前,已从外省市车辆管理所办理转往本市手续的机动车,仍按原环保标准执行。转入时间以车辆管理所机动车登记系统下载的转出时间为准。
外省市转出的车辆应按照公安部规定,在转出后一个月内到本市车辆管理所办理转入手续。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 哈尔滨市公安局
二〇一三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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