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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期限参加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定期检验的行政处罚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对未按照规定期限参加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定期检验的行政处罚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10年5月21日通过,2016年10月21日修订) 第十七条 |
实施机构 |
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办公室 |
联办机构 |
无。 |
法定办结时限 |
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 |
承诺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补充材料时间不记入办理时限) |
日常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
处罚条件 |
《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首次未按照规定期限参加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定期检验的,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机构和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两次未按照规定期限参加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定期检验的,处以六百元罚款;(二)三次以上未按照规定期限参加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定期检验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
办理方式 |
窗口办理 |
接受处罚所需的材料 |
1.《机动车行驶证》; 2. 对曾发生过户的机动车,还需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 |
办理地址 |
哈尔滨市松北区思源街439号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办公室。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办理程序 |
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告知(听证)—处理决定—送达执行 |
通办范围 |
无。 |
咨询电话 |
0451-86653170 |
投诉电话 |
0451-86653170 |
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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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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