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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涉企行政许可目录(共计9项)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 |
实施依据 |
1 |
权限内建设项目(含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
2 |
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通过)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
3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
行政许可 |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51号)第六条 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 |
4 |
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 |
行政许可 |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3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第七条第二款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
5 |
排污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
6 |
建筑施工夜间连续作业施工噪声许可审批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通过)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
7 |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者闲置许可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
8 |
废弃钻井液集中处理排放场所选址审批 |
行政许可 |
1、《黑龙江省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4月17日修正)第十七条第三款 废弃钻井液、废水、岩屑、污油等应当进行处理,严禁随意排放。废弃钻井液集中处理排放场所选址应当经所在地市级环保部门同意。 |
9 |
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 |
行政许可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0号)第十五条 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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