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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的完成我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根据《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50号)、《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办监测〔2017〕86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黑环办〔2017〕263号)有关规定,我局重新修订了《哈尔滨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2017年12月25日,省环保厅正式下发《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黑环办〔2017〕263号),明确了我省企业环境评价的依据为参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处理措施,同时将环保良好企业也纳入到联合惩戒的范围中,为承接好上述修改,特修改制定《哈尔滨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哈尔滨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主要规定应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范围、评价的方法、评价的步骤时限、评价结果的运用等4个方面的内容。
1.关于评价范围
《办法》明确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范围是“重点排污企业”,按照《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办监测〔2017〕86号)的规定,重点排污企业按照环境要素分为水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大气环境重点排污企业,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声环境重点监管企业以及其他应纳入的重点监管单位等5各大类的重点企业。同时,鼓励不上上述范围内的企业自愿申请参加企业环境信用评价。
2.关于评价的方法
《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将参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处理措施作为主要评价依据详细规定了责令整改、限期整改、罚款、责任停止建设等17项行政处罚、处理措施的扣分标准。按照上一年度总分12分进行扣减,将年度未出现记分的评定为环境诚信企业,将年度记分在5分以下的评为环境良好企业,将年度记分在5分以上11分以下的企业评定为环保警示企业,将年度记分在11分以上的企业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明确了吊销许可证、其他具有许可性质文件等5项直接扣12分的情形。同时对确实存在处罚但是整改及时,按时交纳罚款的,扣分减半。
3.关于评价的步骤时限
《办法》要求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企业和自愿申请参加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企业纳入本年度环境信用评价范围,并在每年3月底前通过部门网站公布;在每年4月底前,根据企业违法行为情况,对照《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记分标准》进行初评记分,并将初评记分结果在77365进行公示;
在每年5月底前确定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并在5个工作日内在77365站发布评价结果。即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效力是从本年度的5月评价结果公布后开展至下一年度5月新评价结果公布之前。
4.评价结果的运用
《办法》明确了评价结果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工商部门、税务机关、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实现信息共享。按照《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等规定,实施惩戒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式:
(一)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二)限制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三)禁止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四)限制参与财政投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
(五)限制参加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六)依法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海关不予通过认证。
(八)限制发行企业债券及公司债券。
(九)限制注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十)将生产经营到位的失信信息作为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审核的参考。
(十一)对于享受环保电价加价的燃煤电厂,没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超标相应时段的环保电价款,并从重处以罚款。
(十二)因违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各月内,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十三)存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停止执行已经享受的环境保护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十四)停止执行相关财政性资金支持,或者限制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十五)停止执行投资等领域相关优惠性政策,或者对其关于享受相关优惠性政策的申请不予批准。
(十六)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负责人适用中央统战部等14个部门关于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有关规定的,不应推荐其为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候选人,也不得评优表彰。
(十七)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授予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已获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不得授予道德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已获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四、解读机构、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按照《哈尔滨市行政机关政策解读规定(试行)》(哈政办发〔2017〕20号)规定,哈政办规〔2017〕20号文件的解读机构为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日常解读人为市环境保护局法制处姜明,联系电话为86772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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