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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转入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行政确认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外地转入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确认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10年5月21日通过,2016年10月21日修订,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
实施机构 |
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办公室 |
联办机构 |
无。 |
法定办结时限 |
无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日常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
确认依据 |
《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 外地转入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本市新机动车注册登记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到具有相应资质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
办理方式 |
窗口办理 |
申请材料 |
(一)国产车: 1、车辆登记证书 2、车主身份证明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3.二手车交易发票或交易协议 (二)进口车: 1、车辆登记证书 2、车主身份证明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3.二手车交易发票或交易协议 4.车辆一致性证书或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车辆铭牌、经国家认证的检测机构检测且符合国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检测报告等可证明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材料 |
办理地址 |
1.哈尔滨中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2.哈尔滨百强国际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3.哈尔滨汽车交易市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4.哈尔滨凯利机动车登记服务站 5.哈尔滨瑞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6.哈尔滨市特种机动车检测中心 7.哈尔滨博能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8.哈尔滨万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办理程序 |
窗口申请—受理---审查---确认---送达---事后监督 |
通办范围 |
无。 |
服务电话 |
86653170 |
投诉电话 |
86653170 |
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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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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