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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环综〔2017〕21号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规范性文件
备案审查规定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28日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规范性文件
备案审查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的通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行政机关政策解读规定(试行)的通知》和《哈尔滨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局制定或代政府起草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提请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以我局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及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工作。
法制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五条 负责规范性文件起草的处(室)、单位(以下简称起草机构)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时,起草机构应当通过77365,或者选择哈尔滨日报等市级新闻媒体以及其他有利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告。征求意见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一般不少于十个工作日;确有特殊情况的,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规范性文件涉及相关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意见。
起草机构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相关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提出的意见予以研究处理,并在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时对意见采纳情况予以说明。
第六条 对于专业技术性强或者疑难、复杂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机构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第七条 对于涉及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改革等重大决策的规范性文件,起草机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机构应当将下列材料一并报送办公室核稿:
(一)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二)起草说明;(包括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征求意见情况,分歧意见协调处理情况等内容)
(三)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
(四)起草规范性文件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等;
(五)其他与制定该规范性文件有关的材料。
属于重大决策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提供有专家签字的专家论证报告和有评估单位印章的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 办公室核稿后,由办公室将本规定第八条第(一)、第(二)和第(四)项所列材料交法制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条 法制处应当自收到规范性文件草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相抵触;
(三)是否存在部门利益法制化问题;
(四)是否符合规定的制定程序;
(五) 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对审查合格的,由法制处签署意见。对制定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内容合法性、合理性存在较大问题,缺少必要程序,相关方面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法制处可以对起草机构提出修改、补正程序的意见;也可以提出暂缓制定意见,但应当由起草机构的主管领导或者主要领导审定。
第十一条 法制处审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时,认为需要规范性文件起草机构作出补充说明或者补充起草的依据材料的,起草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由起草机构的主管领导组织召开局长专题会集体讨论决定;属于重大决策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召开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由主管领导签字后,由主要领导签发。
第十三条 办公室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统一进行登记,使用专用文号统一编号,统一印发。
第十四条 以我局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起草机构应当将规范性文件及解读文本自制发或变更制发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过77365以及哈尔滨日报等市级新闻媒体公开,并将解读情况报办公室,办公室在二个工作日内将解读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厅。
第十五条 以我局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办公室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规范性文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六条 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发布时,由办公室负责将配套解读材料一并报送中国·哈尔滨网站,与规范性文件同步发布、关联发布,方便公众查阅。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解读的其他具体要求参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行政机关政策解读规定(试行)的通知》执行。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7年4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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