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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环综〔2017〕109号 |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重大决策
合法性审查规则(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11日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重大决策
合法性审查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提高审查工作质量,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重大决策规则》、《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环保局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适用本规则。本规则的重大决策范围及其他市环保局重大决策的相关规定,按照《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重大决策规则》执行。
重大决策属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规范性文件范畴的,适用与其相关的制度规定。
第三条 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高效、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重大决策草稿未经市环保局法制处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承办处(室)、局属单位不得提交市环保局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
第五条 承办处(室)或局属单位提报重大决策草稿时,应当向市环保局办公室报送下列材料:
(一)重大决策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背景、必要性、可行性、起草过程等内容;
(二)重大决策草稿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纸质文本及目录;
(三)有关单位意见、公众意见以及采纳情况;
(四)按照《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重大决策规则》规定,需要履行风险评估、咨询论证、听证等程序的,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五)承办处(室)或局属单位集体讨论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承办处(室)或局属单位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报送的材料应当经主管局长签字。
第六条 市环保局办公室对承办处(室)或局属单位报送的重大决策草稿及有关材料,确认齐全后转送市环保局法制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告知承办处(室)或局属单位在三个工作日内补全相关材料。
第七条 市环保局法制处进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必要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向有关处(室)、单位或个人了解情况;
(二)调取、收集有关材料;
(三)开展实地调研;
(四)其他需要采取的方式。
第八条 市环保局法制处进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应当自收到市环保局办公室转送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疑难、复杂的,经法制处主管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并告知市环保局办公室。
市环保局法制处以本规则第七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工作所需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市环保局法制处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需要承办处(室)或局属单位补充材料的,承办处(室)或局属单位应当在市环保局法制处要求的期间内提交,该期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第九条 承办处(室)或局属单位向市环保局报送重大决策草稿,应当为合法性审查预留合理的审查期限,审查期限根据本规则第八条确定。
第十条 市环保局法制处应当在下列方面对重大决策草稿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重大决策事项是否属于市环保局法定权限;
(二)重大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重大决策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合法性问题。
第十一条 市环保局法制处完成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审查意见:
(一)重大决策草稿的权限、程序、内容等均符合法律规定的,作出重大决策合法的审查意见;
(二)重大决策草稿内容需要调整的,作出建议调整的审查意见;
(三)重大决策草稿存在违法问题且不具备调整条件的,作出重大决策不合法的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市环保局法制处应当出具书面形式的合法性审查意见,经法制处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市环保局办公室。
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包括审查的重大决策草稿名称、审查的意见或者建议、理由以及依据等内容。
第十三条 市环保局办公室应当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转送承办处(室)或局属单位。在重大决策草稿提交市环保局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前,承办处(室)或局属单位应当将合法性审查意见采纳情况书面报送市环保局办公室。
市环保局办公室收到承办处(室)或局属单位合法性审查意见采纳情况后,应当及时转送市环保局法制处。
第十四条 承办处(室)或局属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程序报送重大决策草稿以及相关材料,未经市环保局办公室转送的,市环保局法制处不予合法性审查。
第十五条 参与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合法性审查意见仅供市环保局决策使用,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以及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一)重大决策草稿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合法性审查不合法而作出决策的;
(二)承办处(室)或局属单位提报虚假材料的;
(三)泄露相关内容造成负面影响的。
第十七条 县(市)环保局的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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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7年12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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