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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参与拟订全市主体功能区划;组织拟订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市级相关环境保护制度;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三、负责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环境安全应急预案的编制和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区、县(市)政府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受市政府委托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趣和环境污染纠纷。
四、对地方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全市财政性环保资金安排提出建议,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对其进行监督。
五、承担落实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区、县(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
六、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政府委托组织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负责审批权限内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区域、流域限批政策的落实。
七、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八、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和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工作;牵头组织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全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九、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
十、负责全市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全市环境质量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质量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一、负责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和标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十二、负责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受市政府委托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提出国际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环境保护资金引进及项目管理;组织协调全市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
十三、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四、指导县(市)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拟订环保各级各类考核目标;负责区、县(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环保目标签定和考核工作,承担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五、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力和义务,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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