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政务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黑龙江省推行县级以上政府机关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市、区、县(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政府部门),均应当依照本办法实行政务公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是指政府和政府部门,将其依法管理、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事项,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本单位工作人员公开。 第四条 实行政务公开,应当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正、突出重点、讲求时 限、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公开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公开的项目和内容准确、真实,群众对公开程度认可; (二)方便群众和企、事业单位办事,工作效率得到提高; (三)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消极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四)严格依法管理、审批、收税(费)和处罚,依法行政水平得到提高; (五)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得到落实,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加强。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由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政府办公厅(室)牵头。 第七条 政府和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政务公开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政府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一)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其完成情况; (二)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过程和出台的政策; (三)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 (四)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和重要物资招标采购情况; (五)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及其招投标情况; (六)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事业情况; (七)政府行政审批项目、程序的执行情况; (八)政府向社会承诺为群众办实事的事项及完成情况; (九)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法事项; (十)当地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 (十一)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录用、评选先进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必须公开的政务事项; (十三)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政府部门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一)本部门的行政职能、职责范围; (二)办理事项的内容; (三)办理事项的政策、法律依据; (四)办理事项需要具备的文件、资料; (五)办理事项从提出到办结全过程的详细程序,以及具体负责的处(科)室和经办人员; (六)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办事时限和向社会承诺的办事时限; (七)涉及面较广和群众关注事项的办理结果; (八)执收执罚部门的收费、罚款标准和收缴情况; (九)办事纪律、服务承诺,以及违诺违纪的投诉途径、处理办法等。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且适宜公开的其他政务事项,都应当公开。 第十一条 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公开的内容: (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二)单位内部财务收支有关情况; (三)干部人事管理有关情况; (四)干部职工福利待遇及分配情况; (五)本单位工作人员关心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的具体内容由政府和政府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根据单位工作性质、特点,以及公众关心程度,在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情况下研究确定。 不能以政府部门的公开代替政府的公开,也不能以政府的公开代替政府部门的公开。 政务公开后5个工作日内,政府部门应当将公开的具体内容报本级政府备案,下一级政府应当将公开的具体内容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形式 第十三条 政务公开的形式应当根据公开的内容确定,做到及时、真实、全面。 第十四条 政务公开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通过实施电子政务工程,在统一的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部门公众信息网上公开面向社会的内容,在各自局域网上公开面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公开的内容;建设政府网上审批系统,逐步实现审批、核准、审核业务在网上办理; (二)在群众便于观看的地方设置固定的政务公开厅、信息查询点、政务公开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 (三)举办新闻发布会、咨询会、听证会、热点论坛,开展民主评议,或者在新闻媒体开设政务公开专栏,及时将群众关注的事项向社会公开; (四)具有审批职能、对外服务的“窗口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服务大厅;有条件的应当建立政务公开大厅或政务公开中心,把一些对外服务的单位集中起来,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审批、“一站式”服务; (五)发行《政报》,印制“政务公开指南”、“服务指南”; (六)开办声讯查询栏目,公布热线咨询电话; (七)挂牌办公、挂牌上岗、挂牌收费; (八)实行政务公开的其它有效形式。 第十五条 对事关全局的重要事项、公众普遍关注的有关事项,应当实行决策前公开和实施过程的动态公开,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六条 建立政务公开档案。以实行政务公开的单位为独立建档单位,由本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归档立卷,对公开的各种资料和群众投诉、举报的调查结果、组织论证等有存档价值的资料都要装入政务公开档案。政务公开档案保管期为5年。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十七条 政府和政府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应当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接受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政府和政府部门应当聘请政务公开监督员,设立政务公开群众举报电话、举报箱,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给予处理,并做好解释答复工作。 第十九条 政府和政府部门应当把实行政务公开工作列入目标管理之中,量化标准,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与单位“评先选优”、兑现奖惩挂钩,并作为考核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对政务公开不及时,缺项漏项,又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改正的,给予责任单位有关人员批评教育,或者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对政务公开不认真、工作抓得不实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或者组织调整。 第二十二条 对搞假公开、半公开、不公开的或者因政务公开工作不力而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纪检监察机关要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造成重大影响和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政府和政府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政务公开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县级以上政府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完善监督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监督员,是指接受市政府的聘请对县级以上政府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的人员。 第三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队伍是我市政务公开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务公开监督员在市政府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二章 组织和聘任 第四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队伍主要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政务服务对象组成。 第五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聘任数目由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 际需要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通过自愿申请和组织提名两种方式产生,报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发给聘任证书。 第七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任期1年,可连聘连任。 第八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须出示政务公开监督员证件。 第三章 资 格 第九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心政务公开监督工作,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自愿从事政务公开监督工作; (二)熟悉政府工作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政府工作的知识和经验;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四)遵守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任务和职责 第十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按照《哈尔滨市政务公开办法》的规定,对县级以上政府机关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有权对县级以上政府机关政务公开工作(包括服务质量、服务态度)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有权向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询问情况、查验有关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对违犯政务公开工作要求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根据《哈尔滨市政务公开办法》的规定提出处理建议,并呈报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要经常深入县级以上政府机关,调查研究政务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深入服务对象,了解群众和基层对政务公开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五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汇报情况,并对政务公开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情况同时抄送有关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在工作上要与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密切协作,其调查结果和建议可供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在考核和评审时参考。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七条 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政务公开监督员进行统一组织和管理。 第十八条 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定期组织政务公开监督员学习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和规定,交流学习经验,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监督水平。 第十九条 对做出显著成绩的政务公开监督员,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条 任期已满或因其它原因辞去政务公开监督员职务者应交回政务公开监督员证件,并同时作废。 第二十一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依法执行监督任务,受法律保护,对以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碍政务公开监督员依法执行任务的,由市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本管理办法聘请政务公开监督员,并制定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