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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钻井液集中处理排放场所选址审批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7-10-16

 

废弃钻井液集中处理排放场所选址审批

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废弃钻井液集中处理排放场所选址审批

法定实施主体

哈尔滨市环保局

实际实施主体

哈尔滨市环保局

设定依据

1.《黑龙江省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4月17日修正)第十七条第三款 废弃钻井液、废水、岩屑、污油等应当进行处理,严禁随意排放。废弃钻井液集中处理排放场所选址应当经所在地市级环保部门同意。

申请条件

1.泥浆产生量很大,需要集中固化或是回收处理;
2.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集中处理排放场所。

办理材料及申报方式

1.环评文件;

2.选址方案

申报: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通过互联网,将材料上传至环保部审批系统。地址:南岗区中山路181号,邮编:150001。

办理流程

1.现场办理:窗口受理—现场踏查—内网审批—窗口送达或自愿邮寄送达; 

2.网上办理:通过登录www.yahoochromejp.com进行网上申报。

网上申报—现场踏查—内网审批—窗口送达或自愿邮寄送达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资料齐全,1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在线服务

http://www.hrbxzsp.gov.cn

联系电话

87153333-1301;87153333-1302

办理地点及乘车路线

南岗区中山路181号市民大厦三B区环保局窗口  邮编:150001

可乘坐2、17、21、28、62、82、86、101、103、108、109、115、121路公交车在“工人文化宫”站下车

中心投诉电话

 0451-8715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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