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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建设项目(含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8-01-18

 

 

权限内建设项目(辐射项目除外)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权限内建设项目(辐射项目除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法定实施主体

哈尔滨市环保局

实际实施主体

哈尔滨市环保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9月1日实施)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682号国务院令(2017年10月1日实施 )第九条、第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

申请条件

(一)、审批

1.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依法需要征得有关机关同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取得该机关同意;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者要求;

3.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4.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5.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辐射污染;

6.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二)、重新审核

1.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状况未发生变化;

2.原审批中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未发生变化。

办理材料及申报方式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注:按档案管理要求,需邮寄纸质版3份及电子件光盘存档);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

申报: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通过互联网,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上传至“77365”—“网上办事大厅” (www.yahoochromejp.com)。需要进行评估的项目,由哈尔滨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做技术评估并出具报告。进入审批受理。

存档:建设单位需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纸质版3份及电子件光盘邮寄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环境保护局窗口存档。地址:南岗区中山路181号,邮编:150001。

办理流程

1.现场办理:窗口受理—现场踏查—内网审批—窗口送达或自愿邮寄送达; 

2.网上办理:通过登录www.yahoochromejp.com进行网上申报。

网上申报—现场踏查—内网审批—窗口送达或自愿邮寄送达

办理时限

报告书: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材料齐全,8个工作日(不含现场踏查-评估-总量交易(涉总量交易项目)和公示时间)

2.土地开发类、生产类、服务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材料齐全,1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踏查-评估-总量交易(涉总量交易项目)和公示时间)

报告表: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材料齐全,4个工作日(不含现场踏查-评估-总量交易(涉总量交易项目)和公示时间)

2.土地开发类、生产类、服务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材料齐全,8个工作日(不含现场踏查-评估-总量交易(涉总量交易项目)和公示时间)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在线服务

http://www.hrbxzsp.gov.cn

联系电话

87153333-1301;87153333-1302

办理地点及乘车路线

南岗区中山路181号市民大厦三B区环保局窗口  邮编:150001

可乘坐2、17、21、28、62、82、86、101、103、108、109、115、121路公交车在“工人文化宫”站下车

中心投诉电话

0451-87153800

 

 

 

 

 

 


 



 

 

权限内建设项目(辐射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权限内建设项目(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法定实施主体

哈尔滨市环保局

实际实施主体

哈尔滨市环保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9月1日实施)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682号国务院令(2017年10月1日实施 )第九条、第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申请条件

(一)、审批

1.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依法需要征得有关机关同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取得该机关同意;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者要求;

3.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4.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5.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辐射污染;

6.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二)、重新审核

1.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状况未发生变化;

2.原审批中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未发生变化。

办理材料及申报方式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注:按档案管理要求,需邮寄纸质版3份及电子件光盘存档);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书面申请

3.建设单位与环评单位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

申报: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通过互联网,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上传至“77365”—“网上办事大厅” (www.yahoochromejp.com)。需要进行评估的项目,由哈尔滨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做技术评估并出具报告。进入审批受理。

存档:建设单位需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纸质版3份及电子件光盘邮寄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环境保护局窗口存档。地址:南岗区中山路181号,邮编:150001。

办理流程

1.现场办理:窗口受理—现场踏查—内网审批—窗口送达或自愿邮寄送达; 

2.网上办理:通过登录www.yahoochromejp.com进行网上申报。

网上申报—现场踏查—内网审批—窗口送达或自愿邮寄送达

办理时限

报告书: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核与辐射、化工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5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踏查-评估-总量交易(涉总量交易项目)和公示时间)

报告表: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核与辐射、化工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28个工作日(不含现场踏查-评估-总量交易(涉总量交易项目)和公示时间)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在线服务

http://www.hrbxzsp.gov.cn

联系电话

87153333-1301;87153333-1302

办理地点及乘车路线

南岗区中山路181号市民大厦三B区环保局窗口  邮编:150001

可乘坐2、17、21、28、62、82、86、101、103、108、109、115、121路公交车在“工人文化宫”站下车

中心投诉电话

0451-8715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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